医院网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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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发〔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1年12月29日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五条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考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近五年发布的有关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知道是全部,分列如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颁布
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 2006年1月27日颁布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2006年1月5日颁布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9日颁布
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7日颁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30日颁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2006年1月16日颁布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5日颁布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2006年2月13日颁布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颁布
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006年2月23日颁布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2006年3月8日颁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5日颁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颁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颁布
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 2006年3月25日颁布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 2006年6月26日颁布
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颁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颁布
《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2006年6月16日颁布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2006年6月6日颁布
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006年6月28日颁布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2006年6月28日颁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 2006年5月29日颁布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 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颁布
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 2006年4月30日颁布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2006年7月4日颁布
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7月10日颁布
.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6月30日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2006年7月21日颁布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颁布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颁布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8月30日颁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颁布
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9月8日颁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年7月28日颁布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2006年9月26日颁布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 2006年9月7日颁布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2006年9月18日颁布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2006年11月03日颁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03月13日颁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03月03日颁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01月31日颁布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02月14日颁布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2007年03月12日颁布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15日颁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7年03月31日颁布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02日颁布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0日颁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6日颁布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8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0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 2008年4月01日颁布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04日颁布
.护士条例 2008年01月31日颁布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2009年01月07日颁布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09年03月02日颁布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年01月04日颁布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1月26日颁布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5日颁布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7月1日颁布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政府的五个管理是什么
一是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解决城市大医院挂号难、住院难、手术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资源闲置的问题。二是全面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是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现医疗服务收入对公立医院的合理补偿。四是深化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解决工资总量偏低、结构固化的问题,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五是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立医院和院长开展绩效考核,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办医目标。
法律依据: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第二条 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第三条 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以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第四条 定任务,要根据医院的性质和历来的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医疗为中心,并结合安排好卫生预防、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第五条 定床位, 要根据现有床位使用情况和房屋面积、 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条件,确定床位数。床位数确定之后,如再增设床位,必须有相应的条件保证,并列入国家和地方发展医院床位年度计划,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临时增加病床要有所控制。第六条 定人员编制,要根据现有人数和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任务和床位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数。增人要列入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年度计划,并经过上级卫生部门批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加以调整。凡是末经上级卫生部门批准的人员或医院不需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分配,医院有权拒绝接受。第七条 定业务技术指标,要根据医院的规模、任务和技术水平,参照医院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区医院的平均先进水平,确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指标。
各项定额和考核指标,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对科室可根据材料费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实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办法。不宜把业务收入指标定到个人。第八条 定经费补助,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可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补助定额的确定, 要根据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要考虑医院的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并注意保持稳定。补助的款额,可以根据实际病床数,也可以实行一部分按工资、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如因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改变、调整物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响医院收支较大时,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补助经费可适当调整。
对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不包括在定额补助之内,每年根据财力可能专项安排。
退职退休人员经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对经济管理工作搞得好,有结余的单位,不应减少补助,要鼓励它们加强经济管理的积极性。第三章 药品材料管理第九条 加强药品材料的管理。对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设专职或兼职的药品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防止损失浪费。药库和药房要分别管理。并应根据《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毒、麻、剧、限等药品,必须专项统计,其他药品的统计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酌情确定。第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防止差错,努力降低损耗,切实实现规定的各种药品的加成率。
核定药品材料库存定额,建立药品材料周转金制度。库存定额要根据床位多少和门诊量大小以及采购、交通、以往消耗等情况核定。数量不足的要补充。资金来源、原有医院可在上年结余中转出;新建、扩建的医院,由预算拨款,以保证医疗需要。
制剂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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