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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珠海小区红线图在哪里查询
- 规划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关系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机构职责
-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珠海小区红线图在哪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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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关系
规划局主要负责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事宜,而建设局是负责具体建设的实施,首先有了规划,才可能会有建设。
下面是一个市级规划局的职责:
(一)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以下是一个市级城乡建设局的职责:
(一)依法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城市道桥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批;负责城建规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
(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并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十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选址意见书”修改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失效。”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凭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有关文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为“概念性总平面图”。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设单位应当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权属、闲置、查封抵押等,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意见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珠海特区报、用地现场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个业主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八)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十)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和第三款中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
(十一)删除第三十九条。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房地产登记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四)删除第四十六条。
(十五)将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建设部门”,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六)将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无法改正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函告市自然资源部门;无法改正但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十七)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核意见”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的选址意见和用地审核意见”。
(十八)将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区政府、镇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互相协助,共同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校核、规划检验、规划检查等工作制度,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避免城乡规划随意修改、规划难以落实及规划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二十)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在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在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十一)将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十二)将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二十三)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政府发现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二十四)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五)将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六)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镇政府应当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限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城乡规划建设活动。”
(二十七)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应建公共配套设施工程面积与住宅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乘积的二倍计算。”
(二十八)删除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规划部门或者”。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章根据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机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规划局、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市政设施的新建、改造建设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将技术性、服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3.将行业评比、评优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2.加强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组织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有关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验收,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拟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负责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信息化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造成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给的应予吊销。第五条 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拱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报建批准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第六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经发现,应当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强制拆除,没收所有建筑材料、机具,作价低偿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以下条款所列强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机具均按本款处理)。
上款在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单层尚未封顶或构筑物尚未安装完毕的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视情况作出拆除或罚款等的处理。第七条 违法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报建手续,并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违反上款规定,在限期内不补办报建手续、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建筑可予以没收或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第八条 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七)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和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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