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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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政府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政府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政府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第33条1款,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政府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政府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第三条 属于本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务、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制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抄送给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国家关于审计计划管理的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下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计: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除前款规定审计方式外,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审计项目转托给其他社会审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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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工程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
(三)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六)补充定额;
(七)劳动定额;
(八)工期定额;
(九)费用定额;
(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十一)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并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第八条 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一个工程项目只能采用一种计价方式。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
(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的;
(三)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四)其它依法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提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有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编制。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以及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计价规范和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进行补充,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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