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新闻资讯(中国建筑新闻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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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新闻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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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全国各省市建筑行业最新法规及动态
2017年7月,建筑业各项重要政策陆续发布,涉及行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对建筑业长期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将部分摘录如下: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制度迎来两大重要调整!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住建部发文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做如下调整: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
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此次的调整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对于建设单位的排他性。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详请点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制度迎来两大重要调整!
官网公布时间:7月20日
▲较低价中标有望得到遏制,财政部颁布较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较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详请点击:财政部颁布较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官网公布时间:7月24日
▲住建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在建项目全覆盖!
近期,安全事故频发。住建部办公厅近日发文,决定自2017年7月至10月,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做到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检查全覆盖。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监管执法情况;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
详请点击:住建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在建项目全覆盖!
官网公布时间:7月28日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来源:建筑时报、中建协官网
近日,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为什么受到业界反对?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1、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建筑行业营改增最新新闻介绍
一说到建筑行业营改增最新新闻,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现阶段建筑行业营改增新闻情况怎么样?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建筑行业营改增最新新闻基本概况如下:
中达咨询小编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建筑行业营改增最新新闻概况如下: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再次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适用11%税率。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不仅仅是税种的调整,更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应对妥当则企业有望化“危”为“机”,提升管理、跃上发展新台阶;应对不当则会导致税负提升,或将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相关专业人员对建筑行业营改增进行分析,基本内容如下:
据理解,新的营改增政策将分两阶段出台:
第一阶段:随着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最后一批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进一步修改完善。预计新的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后一周左右出台,以替代之前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
第二阶段: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行业管理办法将随后另行出台(参照财税43号)。
新的营改增政策会通过一个长的文件和最少三个细的文件发布
我们了解到国务院会讨论和表决的营改增政策可能包含以下的内容:
一、建筑及房地产业
适用税率:11%
销项税:(1)土地出让金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2)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老合同可能可以享受过渡政策
进项税:(1)营改增后购入的房地产可能分10年抵扣进项税
二、金融业
适用税率:6%
销项税:(1)贷款利息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2)同业拆借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3)金融商品买卖可能不征税
进项税:(1)同业拆借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可能可以抵扣;(2)其他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
考虑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较多,有望在同一省范围内实行汇总纳税。
三、生活服务业
适用税率:6%
销项税:(1)餐饮、旅店住宿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2)票务代理和旅行社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进项税:(1)接受的餐饮、旅店住宿服务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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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15项举措全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据辽宁省政府新闻办29日召开的发布会消息,为有效提升建筑业对辽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辽宁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据悉,作为建筑业发展迅速的工业大省。“十一五”以来,建筑业已经成为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近年数据来看,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6.5%以上,建安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60%,解决了100多万人就业。
近年以来,辽宁省住建厅围绕努力推动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目前,辽宁建筑业逐步企稳回升,2019年建筑业总产值重回正增长轨道,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54.6亿元,同比增长0.7%,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形势下首次转正;在省外完成产值1050.7亿元,同比增长4.9%,外向度29.6%,“走出去”战略取得初步成果。
但是,辽宁的建筑业仍然存在市场份额不高,企业结构不合理,“专精特”企业少,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员返辽困难,建筑材料运输不畅,建设项目开工数量比同期大幅减少,行业面临的冲击更加显著,困难更多、挑战更大、任务更重。
在此背景下,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据省住建厅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处长王晓伟介绍,《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15条具体内容,主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等内容出台相关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建筑业企业在争项目、争市场、增业绩,开拓市场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打破了多年来制约辽宁建筑企业发展的资质、资金、市场等方面壁垒。重点支持建筑企业与央企和省外优势企业合作经营,鼓励建筑企业与外埠企业联合承包,参与“新基建”和民生工程建设,提高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辽宁省住建厅副厅长曹桂喆表示:下一步,辽宁将以贯彻落实《意见》为统领,帮助企业精准有序开复工、推动企业争项目争市场走出去、倾力服务大项目大企业,把加快建筑业发展作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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