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联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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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联盟性质
联盟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国家‘十一五’科技计划优秀项目组织单位”,2012年,在科技部组织的的首批国家试点联盟评估工作中,获得A类第五名的优异成绩。
作为我国汽车行业的第一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该联盟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以目标车型轻量化,同时提高安全性为目标,将高强度钢开发应用技术等7项汽车轻量化共性关键技术列为联盟攻关重点,并辅以产业链建设、评价体系研究、技术培训、国际交流等4项支撑措施,搭建两个共性技术平台,一是汽车轻量化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二是汽车轻量化产品数据库平台的建设。目前,这两个共性技术平台都已经启动并取得一定进展。
汽车轻量化联盟是我国继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一代煤化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煤炭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4个联盟后成立的又一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成立是对提高我国汽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途径的积极探索。通过联盟的形式,以期形成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单位间联合解决共性关键技术的长效机制,提高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努力打造官、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满足国家汽车节能、安全、环保要求为重点,开展汽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攻克和自主掌握轻量化核心关键技术,提升汽车行业轻量化材料应用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创新源头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扶贫开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和技术需求发布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台。第七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其他类别科技项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应当及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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